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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第162号令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62号令)4月1日起施行

发布于 2022-03-19 15:55

为进一步深化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2021年12月27日公安部发布了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162号令),于2022年4月1日开始实施,主要目的是为了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安全便捷高效服务的新需求。修改内容主要突出三个方面的改革:

一、推出更多服务措施

固化小型汽车驾驶证全国“一证通考”、异地分科目考试、推行电子驾驶证、与医疗机构部门信息联网共享核查等改革措施。新推出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全国“一证通考”、逾期未换证恢复驾驶资格考试“跨省可办”以及优化驾驶证考试内容和项目等便民措施。

(一)推行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全国“一证通考”。对在户籍地以外申领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的,申请人可以凭居民身份证“一证通考”,无需再提交居住证明。

(二)恢复驾驶资格考试“跨省可办”。对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未换证被注销不满两年的,申请人可以向全国任一地申请参加科目一考试,恢复驾驶资格,更好满足群众异地考试换证需求。

(三)优化驾驶证考试内容和项目。对持有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增驾小型汽车,或者持有摩托车驾驶证增驾其他类型摩托车的,只考试科目二和科目三,优化考试程序。

二、强化重点驾驶人管理

在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管理方面,主要调整优化3项:

(一)准入条件更严格。将禁驾大中型客货车的情形由9种增加到13种,新增将有毒驾、再次酒驾、危险驾驶构成犯罪、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发生负同等以上责任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等人员纳入禁止申领范围,从源头上防范交通事故风险。

(二)考试项目更优化。将大中型客货车科目二考试项目由16个整合优化为14个,大中型客车科目三道路驾驶考试里程统一为10公里,大中型货车科目三道路驾驶考试里程白天从10公里调整为5公里、夜间从5公里调整为3公里,简化考试程序,提高考试效率。

(三)满分学习考试更严格。对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记满12分的,提高学习考试针对性,延长学习时间,增加考试难度,考试合格后发还驾驶证。(公安部 162号令:关于大车扣满12分学习考试的规定4月1号后大车驾驶员在一个记分周期记满12分不需要降级了,要参加30天的法律法规学习和考试,每个记分周期内每增加一次12分记录多学习30天。这30天的学习,现场学习和网络学习不得少于10天,剩余天数自主学习完成。学习完成后参加理论考试。两次计12分的需要参加科目一和考科目三。三次记满12分的需要参加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的考试,等于重新考一遍)。

三、改进驾驶证申领使用制度

(一)改进实习期管理制度,明确初次取得汽车类或者摩托车类驾驶证的12个月内为实习期,增驾每种车型不再单设实习期,解决实习期限制过多难题。

(二)完善准驾车型种类,增加“轻型牵引挂车”车型,满足群众驾驶小型旅居挂车出行需求。

(三)改革境外驾驶证换领制度,对取得驾驶证在核发国家和地区居住时间进行调整,从连续居住3个月以上调整为1年内累计居住90天,对申请换领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的,需取得境外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二年以上,(第20条)并参加全科目考试(第37条)。

(四)申领驾驶证年龄放宽:70周岁以上也可以申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但70周岁以上的申请人员,除了身体需要符合条件以外,还需通过记忆力、判断能力、反应能力测试。

(五)优化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申请条件:申领大型客车、牵引车的驾驶证年龄下调至22周岁以上,而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申领年龄上限由50周岁调整至60周岁。另外,取得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在无相应记分周期的情况下,增驾大型客车的,增驾时间可由5年缩短至3年;而申请牵引车、中型客车驾驶证的,可由3年缩短至2年。

(六)体检医疗机构范围扩大。身体条件证明可由原来的县级、团级以上医疗机构,扩大至符合健康体检资质的二级以上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等医疗机构。

(七)考试科目调整。小型自动挡汽车科目二考试取消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项目,考试内容由原来的5项改为4项。以此贴近实际驾车的要求,进而减轻考生考试负担。

(八)考试预约时间调整。考取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的,科目三考试预约的时间间隔由科目一考试合格后30日缩短至20日;增驾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的,科目三预约时间间隔由科目一考试合格后40日缩短至30日

(九)异地分科目考试次数调整。申请小型汽车驾证的,允许申请变更考试地的次数由1次调整为不超过3次,以此满足群众异地考试的需求。

公安部第163号令

自2022年4月1日起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将正式施行

新规在保持对酒后驾驶、交通肇事致人伤亡后逃逸、使用伪造变造牌证等严重妨碍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高压态势的前提下,根据对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影响的程度,对交通违法记分做了调整。

相比“2016版”交通违法与记分,2022版记分的交通违法共50项:

其中7项记12分,7项记9分,11项记6分,15项记3分,10项记1分。

具体如下:

1、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12分降为9分)

2、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6分降为3分)

3、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3分降为1分)

4、旧: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12分)

新:造成致人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12分)

5、旧: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12分)

新: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9分)

驾驶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3分)

6、旧: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3分)

新: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上道路行驶的(3分)

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1分)。

1、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2分升为3分)

2、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2分升为3分)

1、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12分)

2、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停车的(9分分)

1、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2、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3、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4、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5、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

1、旧: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12分)

新: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12分)

2、旧: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12分)

新: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12分)

3、旧: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6分)

新: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6分)

4、旧: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3分)

新: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7座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3分)

5、旧: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3分)

新: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行的(3分)

6、旧: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2分)

新: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1分)

7、旧: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2分)

新: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1分)

8、旧: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的(1分)

新: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倒车、掉头的(1分)